营改增试点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热点问题解答|2016-05-02 20:14
来源: | 作者: | 编辑:丁虹
答: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标签: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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