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振龙:警方“悬赏”表演该收场了
http://www.changsha.cn 2008年11月17日 16时09分 星辰在线

    记者日前从府谷县“5·29”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专案组获悉,经过陕西、山西两省警方5个多月的全力搜捕,两名涉案嫌疑人已于11月初分别在山西和福建被抓获归案。11月14日,山西省公安厅发出通缉令,悬赏缉捕另两名在逃嫌犯。(11月16日《西安晚报》)

    疑犯逮住了两名,在逃两名,所以发出通缉令予以“悬赏”缉捕。山西公安厅的做法乍一听很“合情合理”。而猛一看,似乎还“有凭有据”——毕竟,公众之前已太多次听闻警方“悬赏”了,近期尤甚。

    笔者粗略统计发现,本月虽刚过半,但加上这次的山西省公安厅,半月之内至少已有4个地方的警方发布了“悬赏”令:3日河南平顶山市公安局“悬赏100万元抓贼”;12日黑龙江警方“悬赏10万元征集3起特大案件线索”;13日新疆警方“悬赏4万元缉拿系列抢劫杀人疑犯”。倘若再加上月末(10月28日)的广州警方“悬赏50万元缉拿陕西劫杀犯”……近来警方的“悬赏”频率和赏金,算是空前的了。

    显然,“警方悬赏时代”已经来临了。但是,恐怕没人会对此喜闻乐见,笔者亦然。在我看来,各地警方争相上演“悬赏”大戏,乍一听似乎“合情合理”,但细一想,却并非没有漏洞,而且让人高兴不起来。

    众所周知,在“悬赏”一词中,“悬”即高悬广而告之,而“赏”则至为紧要,赏金、赏银,一笔money是也。属广义的“经济交往”范畴。这一点,昔日衙门的“悬赏告示”也好,今时警方的“悬赏缉捕令”也罢,概莫能外。然则,我们不妨憨憨地问一个比常识还常识的小问题吧:眼下我们警方这“悬赏”之“赏”的收支两线,安在?

    很显然,作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的国家机构,警方一切收入只能是来自“取之于民”的政府财政,其薪金、补贴等自不待言,而大笔或小笔的“赏”也不例外,说白了,就是取自公众腰包的钱。至于此举是否得到公众直接或间接地准允、授权了,我们姑且不表,但这确定无疑,是警方“悬赏”之“赏”收的一线所在。那么,其支的一线何在呢?于此,我们不妨来个简单的“体制内外”划分吧——要么支给警方体制之内的警方,要么支给警方体制之外的公众。这下,真问题就来了。

    如果是支给警方,也就是警方“自赏”,则无异于在其薪金、补贴及办案经费之外,警方毫不手软地自己给自己发了一个“红包”,这算是公然地“自己贿赂自己”还是“自己受自己的贿”,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呢?如果是“赏”给公众,则不可不谓之“行政史上最怪诞”:手里拿着公众的“工钱”,先留足自己的一份,然后洒出丁点去作为“赏钱”,反客为主,反向“雇佣”公众为之“打工”。这合理吗?

    所以,笔者以为,各地警方发布“悬赏”令之举,不仅于法理不通,在行政逻辑上也很怪诞。落到现实层面上来看,向公众“悬赏”,对破案本身又能裨益几何呢?我们很难想象——面对“穷凶极恶”,如果连经过专业化训练的正规警察都束手无策,公众该拿什么去对抗他们杀人不眨眼的刀与枪?从这个意义上说,“悬赏”公众去破案,多少有点“驱民就虎”之嫌。

    一言以蔽之,我认为警方“悬赏”的表演,该到此为止了。(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司振龙)


本文内容提示:长沙警方;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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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作者:司振龙)
(编辑: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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