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救助10万元!《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最新出炉

绿色新闻 | 2021-01-13 22:15:53
星辰在线 | 作者:熊佳惠编辑:刘兆锐值班主任:陈思思值班编委:林展翅

  星辰在线1月13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熊佳惠)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长沙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救助对象

  以下对象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长沙市户籍对象(含共同生活的非长沙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非长沙市户籍的个人(应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长沙市户籍的以下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困难残疾人。

  (五)低保边缘群体。

  (六)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救助范围

  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因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因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一)因教育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医疗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赔偿、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及各类帮扶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等。

  2、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社会帮扶)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 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救助标准和方式

  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年度内自付医疗费1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10%比例予以救助。

  2、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超出10万元部分按30%比例予以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而无力自救,需采取紧急救助的对象,经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证实后,可先期给予不高于0.5万元的先行救助金,待紧急情况缓解后若再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扣除紧急救助时的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按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对困难对象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和支出情况确定。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长沙市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审批部门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账户或对象住院医院等相关机构账户。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时须有领款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批准人对该审批事项负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二)诚信承诺书及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申请对象签名的授权声明。

  (三)申请年度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其他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突发重大疾病的,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供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

  (四)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受理

  (一)申请

  1、长沙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的非长沙市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代理或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2、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1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附件:《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

【来源: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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