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检察院探索“相对不起诉+检察联络室+社会公益服务”机制

绿色新闻 | 2019-11-12 22:26:38
星辰在线 | 编辑:张云荻

  星辰在线11月12日讯(通讯员 周程 向诗云 朱紫英)“我不懂法,不知道抓捕野生青蛙是违法犯罪,以后我会用自己的经历向身边的人普法。”近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榔梨镇街道花园村村委会,就犯罪嫌疑人钟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据了解,该院以该案作为首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要求其在指定社区完成20小时的义工,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公益服务中既反思了自身违法行为,又成为了以身普法的典型。

      抓捕35只野生蛙涉嫌犯罪了

      今年6月25日晚上8点左右,犯罪嫌疑人钟某驾车来到捞刀河,向在这里夜钓的朋友借了雨靴和头灯后,徒手抓捕了15只青蛙。次日凌晨钟某在微信朋友圈晒出“收获”,并配图本人照片和一网袋装的青蛙,还在评论区公开回复说:“在长沙县捞刀河抓的”。当天钟某将上述青蛙烹饪后和同事同食。尝到了“野味”的钟某劲头不止,时隔一天后他又到捞刀河边徒手抓捕到了20只青蛙,并发朋友圈称:“又来一波,青蛙王子来了,明天开搞”,配图一网袋装的青蛙。此次捕捉的青蛙同样成为钟某的“下饭菜”。

      钟某抓捕青蛙的行为经群众举报后,长沙县森林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后证实,该35只青蛙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黑斑蛙。随后,长沙县森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钟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在社会公益服务期间勇于悔过自新,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钟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讯员供图。)

      探索“相对不起诉+检察联络室+社会公益服务”机制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朱永会依法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虽然触犯了刑法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钟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与此同时,他思考着以往对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一放了之”的方式,到底能不能让他们“认罪悔罪”,再者很多群众认为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鉴于以上考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从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作出法治努力角度,创新当前检察工作,依托该院已成型的驻各镇(街)检察联络室平台,提出“相对不起诉+检察联络室+社会公益服务”的机制,要求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发地或居住地进行义工服务,来实现教育与惩戒结合,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该案中,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通过驻榔梨街道检察联络室,将犯罪嫌疑人钟某安排至居住地长沙县榔梨街道花园村做义工。20小时的义务服务让钟某受益匪浅。他在对村民“以身释法”中,更加清醒认识到不懂法的严重性;在学校开展安全护学中,他明白了作为一个青年的社会责任。

      通过街道和村委的每日监督,驻街道检察联络室进一步实地考核,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在社会公益服务期间深刻反思到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勇于悔过自新,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钟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案释法就是最好的普法

      11月8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长沙县榔梨街道花园村,对犯罪嫌疑人钟某公开宣布不起诉书决定,并以本案为切入点,向现场村民释法普法。村民说:“以前我们也不知道抓青蛙、拉网捕鸟、电打鱼都可能犯法,现在通过钟某的案子和检察官的现场普法,我们知道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对于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创新的“相对不起诉+检察联络室+社会公益服务”的机制,榔梨街道也大为点赞。“我们街道检察联络室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把办案过程变成普法过程,实现了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目标,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成效,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不触碰法律“高压线”的决心,社会综合治理力量更强大了。”

【来源: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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