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 保障涉疫物资“稳价格保质量”

都市新闻 | 2022-12-20 19:22:35
星辰在线 | 作者:胡宇薇编辑:李冰清值班主任:黄斯达值班编委:林之乐

      星辰在线12月20日讯(星辰在线全媒体记者 胡宇薇)记者从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刚刚发布了《关于鼓励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对防疫药品进行拆零销售的通知》,鼓励药店拆零销售,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鼓励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对防疫药品进行拆零销售的通知

  全市各零售药店连锁总部及全市药品零售药店:

  近期,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紧张,为进一步促进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布洛芬(胶囊、片剂)、对乙酰氨基酚等防疫药品的有序供应并尽可能扩大防疫药品的保障面,缓解人民群众购药难的问题,我局决定鼓励全市药品零售药店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对符合拆零销售要求的药品可以采取药品拆零的方式进行售卖。具体通知如下:

  1、各药品零售药店应积极开展防疫药品的拆零销售,不得在无正当理由下拒绝顾客对相关药品的拆零销售要求,在药品拆零销售的过程中应做好顾客的药学服务,不得虚假宣传诱导顾客非理性购药,合法合理的销售药品。

  2、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药品拆零销售,拆零药品必须有专柜储存药品,并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有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应以最小单元进行拆零,没有最小包装单元的药品应配有独立安全包装,拆零药品均要附说明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批号、有效期等内容;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坚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营业员在倒取瓶装药品时不直接用手接触,应该用药匙勺取。

  3、销售过程中不得借机哄抬物价,拆零药品不得违规变相涨价销售。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除了鼓励药店拆零销售,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还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强化稳价格保质量工作。

  1、12月15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网友问政留言。该网友反映开福区浏阳河街道某大药房药品随意涨价,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请求执法部门予以查处;留言后还附有现场录制的视频与音频进行佐证。收到留言后,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价格和公平竞争监管科、浏阳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涉事门店的工作电脑中显示该店售出的连花清瘟胶囊进价在12元—16元间浮动,而售价在21元—28元浮动,符合正常销售价格区间。但在举报网友附加的视频中显示,该门店负责人悄悄耍了个“心眼”——她在售出部分药品时不通过电脑扫描入库销售,而采取与消费者直接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这样就避免了在电脑留下痕迹。经执法人员盘问,门店负责人承认该批药品实际成交价由11月29日的28.5元/盒大幅提高到12月15日的48.00元/盒,涨幅接近一倍。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当即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近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区大门口出入位置的桌子上发现在用的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保存液(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签上标示有保存温度:(5-25)℃,当事人将该款医疗器械放置于室温28℃环境下贮存,并未见采取任何温控措施。

  该批医疗器械从长沙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了30000支,已使用了21050支,还剩余8950支,全部剩余产品贮存于该公司营业区的耗材室内,公司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讯问调查的过程中自述表明“没有关注是否符合(5-25)℃的贮存温度。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置,并对涉案医疗器械进行证据固定和暂扣处理。

  该公司未按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应在(5-25)℃环境下贮存的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保存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沙县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涉疫物资价格质量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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