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春风行动”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都市新闻 | 2023-03-21 09:18:49
星辰在线 | 编辑:陈贝贝

  星辰在线3月21日讯 据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消息,为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服务绿色发展,“春风行动”开展以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执法原则,案件办理中遇企业轻微违法时,在企业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情况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让企业感受到温暖的同时更加自觉扛起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2023年至今,全市共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6起。

01

某食品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中仅第二季度对雨水排放口(DW003)进行了自行监测,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未进行,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其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2023年2月1日,该公司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书》,陈述其“因2022年3月及三季度降雨较少,未形成流动水流不满足采样监测条件,故当月/季度未监测”,提出对其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主张,并要求进行听证。2023年2月1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该公司请求免于处罚的主张予以采纳。

  查处情况

  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上述情形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5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02

雨花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次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其已改正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03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贮存医疗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违法问题当日,该医院立即对违法问题进行整改。2023年1月10日该医院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请求免于环保处罚的报告,陈述其系初次违法,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进行整改到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不予处罚。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陈述的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了该医院属初次违法,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

  查处情况

  鉴于该医院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医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来源: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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