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心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维护职场妈妈的劳动权益

都市新闻 | 2024-05-14 19:17:36
星辰在线 | 作者:李政伦编辑:陈娜娜值班主任:陈贝贝值班编委:郑文新

  星辰在线5月14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李政伦)职场妈妈既是“劳动者”也是“养育者”。如何全面保护职场妈妈的劳动权益,使职业女性不用在“生育权”与“发展权”之间进退两难?近日,天心区法院发布两起职场妈妈的劳动权益保护案例,呼吁为女性创造更公平的就业环境,同时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和劳动权。

  生育津贴应不低于产假前工资

  江女士系某公司销售经理。2021年12月,江女士生下宝宝后正式开启自己的产假。但产假期间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生育津贴,返岗后支付的生育津贴也远远低于其产假前的平均工资7329元。江女士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但公司始终以江女士产假期间未付出实质劳动为由拒绝补足差额。多次沟通无果后江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江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的工资,社保基金核发的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公司向江女士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平均工资,应予补足,故法院判决公司向江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差额21841.01元。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陈女士系某公司业务人员,2023年8月,正在休产假哺育宝宝的陈女士突然收到一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以组织机构配置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与陈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后的生活该如何保障?无奈之下陈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仲裁无果后,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裁员性的原因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8月,陈女士的产假尚未结束,公司以组织机构配置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陈女士支付4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裁员性的原因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作福利待遇。充分保护职场妈妈的劳动权益,不仅关系职业女性的个人发展,更体现了社会的开放与文明的程度。

    天心区法院呼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用人单位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保障职场妈妈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构建可以平衡各方权利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需要社会为母亲兼顾工作和育儿提供更多便利,营造更友善的氛围。

【来源: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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