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民生,用“铁拳”!长沙市场监管局曝光十起典型案例
星辰在线10月5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贺亚玲 胡宇薇)违法制售“蛇味”、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燃气灶具、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已被查处。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护民生”为中心,聚焦“保安全”和“反欺诈”,从“小线头”抽出“大线索”、用“小切口”推动“大治理”。为持续释放“铁拳”行动惩治效应,现集中曝光十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浏阳市集里夜宵城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案
2024年7月4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浏阳市集里夜宵城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6039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浏阳市集里夜宵城经营场所内存放有野生蛇类王锦蛇3条;经营菜单中有以蛇肉为主要食材制作的“辣条”菜品条目。
经查,当事人用于制作“辣条”菜品的活蛇均从散贩手中购进,现金交易无购进票据。经营服务中,根据顾客需求,现场宰杀活蛇制作“辣条”菜品进行销售。查询当事人收银系统,累计销售“辣条”菜品1509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引导消费者拒绝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
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市望城区贡鑫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3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望城区贡鑫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委托检验机构对长沙市望城区贡鑫车行经营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检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以2800元/台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台,标价3000元/台进行销售,实际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质量不过关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县黄兴镇威太厨房设备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28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县黄兴镇威太厨房设备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罚没10003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沙县黄兴镇威太厨房设备经营部待售的燃气灶具未标注执行标准和未配置熄火保护装置。后经抽检,上述燃气灶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以61.8元/台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300台,并以155元/台销售275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6500元,违法所得2563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在预防燃气泄漏、延长燃气灶具使用寿命以及提高使用便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燃气灶具时,应密切关注熄火保护装置的性能和质量,充分验证其能否正常工作并发挥保护作用。
案例四
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创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7月2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创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7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湖南创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小红书账号发布的维生素产品视频广告审批号错误。核查发现,当事人为销售“21金维他2阶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保健食品,安排签约网络达人,通过小红书账户发布视频广告推广销售。
经查,上述视频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广告费用22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并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案例五
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案
2024年5月24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南永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用中央空调设备9台Ⅱ类压力容器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及首次定期检验报告。
经查,上述压力容器由3套美国开利公司认证的离心式冷水机组组成,其中包含蒸发器3台、冷凝器3台、经济器3台。2020年6月25日,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才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正常运行。查处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必要手段,有助于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六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市浏阳金讯来家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案
2024年9月3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浏阳金讯来家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特种设备“强执法、防事故”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长沙市浏阳金讯来家具有限公司厂区内停放有待使用叉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台叉车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
经查,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购进该台叉车,在未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随即用于转运和装卸家具原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叉车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是保障其安全使用的重要措施。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叉车的安全性能得到有效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到岗。
案例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景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案
2024年8月22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景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82430.6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7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长芷高速花明楼服务区内充电站收取电费价格不合理。
经查,该充电站系湖南景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运营,未按照湖南省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工商业终端用户价格的规定,分“尖”“峰”“平”“谷”时段擅自制定不同充电收费标准,并通过“云快充”微信小程序公示。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加价收取电费27476.8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严禁超过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多收取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八
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岳麓区长吉兴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4日,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市岳麓区长吉兴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权产品、罚没58976.97元。
2024年2月27日,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核处移送线索时,发现长沙市岳麓区长吉兴食品商行在雨花区一物流园仓库内存放有1672包标示为“三养SAMYANG”的火鸡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合格证,经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非“三养SAMYANG”注册商标持有人三养食品株式会社生产,系假冒产品。
经查,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2400包,销售658包,自行食用70包。涉案产品货值56331.36元,违法所得2645.6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重要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品牌发展以及激发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
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桂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5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桂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5359.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树木岭集贸市场刘某桂水产店短斤少两。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电子计量秤1KG标准砝码称重结果显示为“1.25KG”;可查明的违法所得3359.4元。另据当事人交代,该电子计量秤系从一上门推销的男子手中购得,可自行操控称重显示,主要用于销售水产品称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私自改造或操控计量器具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当予以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坚决惩治类似欺诈行为。
案例十
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朱某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7月26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没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外地某酒厂工作人员举报,称当事人朱某存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购进42度“牛栏山”牌陈酿酒3480瓶、45度“郎”牌小郎酒72瓶,存放于该区铜官窑文化旅游度假区一仓库。其中销售42度“牛栏山”牌陈酿酒46瓶,剩余产品尚未销售。通过厂家鉴定,上述购进品种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8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白酒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从正规渠道购买酒类产品,保留消费凭证,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来源:星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