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长沙集中发布十起典型案例
星辰在线11月7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贺亚玲 胡宇薇)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涉嫌伪造认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参数与实物不一致、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后座加装后尾箱……对这种危害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
电动自行车作为市民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安全涉及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11月7日,星辰全媒体记者从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省、市“两电”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结合市纪委监委关于纠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集中曝光十起典型案例。
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开福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陈某电动车门店销售的3台不合格电动车(产品型号:嘉陵牌JL650DQT-6),后续联合公安交警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发现不合格电动车系从王某处拿货,涉案电动车700余台,辐射湖南、河南、深圳等多省,涉案产品金额超54万元。陈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电动自行车行为已由开福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王某所涉刑事责任,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查处。
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宁乡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宁乡市市场监管局研判其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存在安全隐患,有一定的危害后果,对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7040元的行政处罚。
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符合3C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头盔案
2024年4月,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涉嫌伪造认证(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不在强制性产品目录中,但标注有CCC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从外市某商行共购进72顶涉案产品,标价20元/顶销售。截至发现之日共销售了16顶。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作出罚没14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没收伪造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56顶。
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车行待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参数与实物不一致。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送检,检测结果为该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认定为不合格。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案
2024年1月,芙蓉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案源线索移送函》,向芙蓉区行政执法局移交了某电池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的案源线索。芙蓉区行政执法局通过现场检查,根据移送材料中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样检验报告,认定情况属实并立案调查,当场对经营场所涉案的13组铅酸蓄电池予以封存扣押。经调查后,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关不合格铅酸蓄电池并罚没7195元的行政处罚。
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5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cm的要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处罚款5214元的行政处罚。
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车业商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为该商行29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雨花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存在整车不合格情况。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源线索后,同年12月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和广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年3月,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台,罚没6650元的行政处罚。
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1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0mm,后座加装后尾箱,其外观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明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涉事车辆2台,已销售1台。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台,罚没12219元的行政处罚。
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两电”安全隐患全链条检查中,发现某电动车行正在销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外形简图不一致,鞍座长度明显超长,后座加装后尾箱,并增加了蓄电池托架。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涉事车辆3台,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3台,罚没2732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星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