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推动全市物业纠纷依法有效妥善化解
星辰在线12月10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李政伦)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12月10日,长沙中院发布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物业纠纷依法有效妥善化解,示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依法诚信履约,推动形成良性循环,和谐稳定的社区关系。
物业公司被列入服务质量评价黑榜名单,业主主张物业费予以减免的,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5,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物业服务期限,物业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等进行了约定。唐某,宋某系该小区业主,主张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水平差而自2018年1月1日起拒交物业费。唐某,宋某举证该物业公司被列入住建部门公布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红黑榜”2021年度某区第二季度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评价“黑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唐某,宋某提交的据以主张某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瑕疵的材料以及该物业公司被列入“黑榜”的事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认定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列入物业“黑榜”当年度的物业费按70% 计算。
列入小区公摊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长沙市某小区2008年通过验收交房,规划地下停车464 辆,地面停车210辆,居住户数931户。2016年9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公司终止合作,并于2017年6月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小区公共收益收入包括地面停车费,由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各占50%。2017年10月,某房产开发公司突然向新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物业公司将2017年8-10月代收的地面停车费支付给该房产开发公司,以后还要按月支付。2019年,某房产开发公司将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小区210个地面规划停车位所有权归某房产开发公司享有。
法院审理认为,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之一,即使开发商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案涉地面停车位已纳入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争地面停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某房产开发公司关于诉争210个地面规划停车位归其所有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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