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免罚、重违严惩!长沙发布10起民生守护典型案例

都市新闻 | 2025-04-27 18:31:11
星辰在线 | 作者:记者 贺亚玲 胡宇薇编辑:丁辰欢值班主任:邓佳莹值班编委:郑文新

  星辰在线4月27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贺亚玲 胡宇薇)今年以来,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宽严相济,奋力推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新模式,对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减罚免罚,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既以执法权威筑牢安全底线,又以温情服务激发市场活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纵深推进服务型执法,不断拓展市场监管执法的内涵与外延,现集中曝光十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查处长沙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2月10日,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对长沙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24年12月25日,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接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报告移送函》,反映长沙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润为小麦巅峰澄面”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以4.9元/袋从生产厂家购进“润为小麦巅峰澄面”100袋,产品标签未按照执行标准标注质量等级不符合要求;2024年12月11日通过某平台以6.8元/袋销售1袋;库存99袋未销售,并于2024年12月27日退回生产厂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产品标签问题系生产厂家所致,且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同时系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符合《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规定情形,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案件评析: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是法治人性化的重要实践,既彰显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又体现包容审慎的治理理念。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案例二: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市望城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望城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24年11月18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以1.0元/包销售了2包“佳龙五谷杂粮”,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溯源;经营的过期食品数量可以查实,且消费者未食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符合《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规定的情形。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案件评析:

  《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进一步明确执法边界,是优化行政执法、推动包容审慎监管的创新制度。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助力小微主体生存发展。

  案例三: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8月29日,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24年7月5日,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微信公众号“湖南某专升本服务指南”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经查,该微信公众号系湖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并运营。2024年6月16日,当事人为提升微信公众号关注度,在公众号简介中使用“湖南省最具权威的专升本招考平台”等广告用语进行宣传推介。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删除该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广告发布时间较短,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删除广告消除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符合《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不予处罚情形,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处罚。

  案件评析:

  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包容审慎,在法治框架下给予轻微违法主体一定容错空间,以教育、约谈、指导等手段进行纠偏,引导企业知错改错、自律自强。

  案例四: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5年1月23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24年9月24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长沙市商务局移送线索,反映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跨省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备案类型为省内。2024年6月28日开始,当事人通过签订《品牌加盟(服务)协议书》,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加盟商使用,统一经营模式,收取品牌服务费、品牌管理费等特许经营费用,陆续发展跨省特许经营门店7家。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完成跨省备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省外经营门店对其服务、管理认可度高,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系首次违法,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案件评析: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定要求。对特许人而言,备案可强化品牌公信力,吸引优质加盟商;对加盟商而言,备案可提前掌握企业资质及经营模式,防范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风险。

  案例五: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5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罚没665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移送函》,反映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油红薯叶酸菜”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限值,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11件,以“买10赠1”方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5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6月24日、2024年9月25日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但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一般幅度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坚持过罚相当,是维护法治权威、保障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精准裁量、罚责相符,既规范市场秩序、又优化营商环境,既能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又能督促企业规范发展。

  案例六: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市开福区某家禽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3月13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开福区某家禽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5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沙市开福区某家禽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计量失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开始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该电子计价秤设置有隐藏按键“精”“品”“衡”“器”“值”“得”“信”“用”,通过点按实现计量作弊。按下不同按键后,2kg标准砝码称重显示重量2.1kg—2.6kg不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短斤少两”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破坏诚信经营基础。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计量违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计量欺诈行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七: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1月16日,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罚款20000元。

  2024年12月3日,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暮云街道幸福庄园一礼堂内有人通过会议营销虚假宣传。接举报后,天心区市场监管局迅即组织核查处置。现场发现莫某某正在该礼堂内授课,台下坐有大量听众。经查,2024年12月3日15时,长沙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举办年会的形式,邀请推销商和产品体验者来到该礼堂,推销“碳纤维远红外线电热毯”产品。为诱导听众购买,当事人宣称该电热毯能通过产生远红外线和负离子提高免疫力。实际上,该产品为普通电热毯,无能产生远红外线和负离子的证明材料,更无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解散年会,宣传时间短,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减轻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时间维度、整改速度以及配合态度等情节,合理裁量减轻处罚,既彰显了执法的严格、又体现了执法的温情。

  案例八: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市开福区某烟酒商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4年11月26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开福区某烟酒商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4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长沙市开福区某烟酒商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场发现涉案57个品种卷烟197条,核定价值37140元。因销售情况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认定违法经营总额371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超过20000元,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基准》,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是维护法治权威、保障专卖制度的关键举措,对有效净化市场生态、遏制非法流通、筑牢健康防线、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市雨花区某食品百货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9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雨花区某食品百货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法罚没85350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者吴某娟作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8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长沙市雨花区某食品百货店通过平台店铺销售的龍景翔御廚®黑芝麻油产品酸价项目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采取电话、短信、联系淘宝客服、向淘宝平台及所在地监管部门发函协查等多种手段,均无法与经营者吴某娟取得联系,导致案件调查一度中止。后经与司法机关联动协作,发现经营者吴某娟通过另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继续在淘宝店铺开展经营活动,恢复案件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拒绝、逃避调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作出上述从重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重典才能治乱。本案针对经营者逃避监管、拒绝调查的恶劣情节,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禁止从业,彰显了以严法惩治违法的震慑效果。

  案例十: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某坤伪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案

  2024年8月22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坤伪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24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咨询电话,请求帮助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相关信息。经查询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和函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编号为43************6477、项目代码为“N1”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系伪造。经查,2024年6月22日,杨某坤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况下,花费1200元,委托他人为其办理了加盖有假冒“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证书专用章”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评析:

  通过资质认证强化操作合规性,其目的是预防安全事故,筑牢公共安全防线,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对杜绝无证操作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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