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布烟花爆竹“高压线”,这些行为“碰不得”

都市新闻 | 2025-11-01 14:39:17
星辰在线 | 作者:文春燕 胡晓昕一审:黄茗淏二审:邓婷三审:郑文新

  星辰在线11月1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文春燕 胡晓昕)10月20日,《长沙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正式施行。全市实行严格的烟花爆竹管控,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存放等环节的安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提醒,以下行为绝对不能做:

  严禁非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零售门店要规范店内经营,严禁单位和个人摆摊兜售烟花爆竹。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禁止个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烟花爆竹经营信息;第十条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烟花爆竹经营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未经许可,通过微信朋友圈、视频号、抖音、淘宝、拼多多等网络平台销售、送货上门等行为均涉嫌违法。

  严禁非法运输配送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并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许可的相应运输资质,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烟花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注意!违法违规后果严重,经营过程中务必守住法律红线,违法违规将面临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以及摆摊兜售烟花爆竹行为,请拨12345。

【来源: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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