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理论·师大社科 | 以“理”统驭“力”与“利” ——梁漱溟新礼俗建设的实质

湘江瞭望 | 2024-07-08 13:07:51
星辰在线 | 编辑:王闻扬 | 作者:张金铭 赵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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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金铭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

  赵 昆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伦理学

以“理”统驭“力”与“利” ——梁漱溟新礼俗建设的实质

核心提示

  梁漱溟的新礼俗建设是一次立意高远的独创性试验。其理论基础是梁漱溟的礼俗观,意欲在机械的“力”、算计的“利”以及温情的“理”之间做出价值选择。新礼俗建设的实质,是以梁漱溟的礼俗观为指导,以“理”统驭“利”与“力”,即重塑以理性为精神内核的礼治秩序和心灵秩序。梁漱溟的新礼俗建设为新时代乡村振兴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新时代乡村建设要立意于提升生命的内在价值,重视道德心理对社会秩序的奠基作用,实现儒家良好礼俗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内容精选

  一、新礼俗建设的理论基础:对“理”“利”“力”予以拣择的礼俗观

  梁漱溟将制度与礼俗并列,分析了制度和礼俗藉以维系的三种力量:一是理性之力,人们之所以接受某种制度或礼俗是因其合乎人类普遍信仰的价值;二是理智之力或曰利益,人们基于利害得失的考虑而接受或拒绝某种制度或礼俗;三是强霸之力,通过强力迫使人们服从某种制度或礼俗。梁漱溟认为,通过利益诱惑甚至强力使人们接受某种制度都是不合理的,只有靠“理性之力”才能让人们心悦诚服。笔者将这三种力量简称为“利”(利益)、“理”(理性)与“力”(强力)。

  (一)“理”与“利”对立视角下的礼俗——礼俗的实质是理性

  梁漱溟将理性和理智分别视为中西文化的特质,与近代西方理智的发达不同,中国古人则是理性早启。这里的理性不是西方哲学传统的逻辑思辨理性,而是梁漱溟独有的概念。理性作为无私的情理已为学界共识。在梁漱溟看来,理性与理智不同,理智需要冷静才能发挥其用,故而必须屏除一切感情;理性则不同,其无法离开好恶而显见。这里的“感情”是指好善恶恶的道德情感。理智与自私、计较、打量相关联,“大约理智是给人作一个计算的工具,而计算实始于为我……理智每随占有冲动而来”。正是因为“妨碍情感和连带自私,所以孔家很排斥理智”。梁漱溟指出,理智由于连带“私利”和妨碍道德情感,它与理性是对立的,理智与理性的对立也即“利”与“理”的对立。

  梁漱溟指出,儒家正是察觉到自私自利为祸于人类,于是乃将中国人的一切公私生活全部化为礼,而“礼”必“本乎人情”,因此,礼的存在则意味着它去除了反人情的愚弊与强暴,使人类的一切公私生活进达于理性。可见,礼的本质就是理性。

  (二)“理”的形式化实现——礼俗是道德的现实化通道

  梁漱溟指出,“在个人曰道德,在社会曰礼俗”,礼俗正是期望人尚道德,礼俗是道德的通俗化。道德侧重于个体内在德性和精神世界的完善,而礼俗则重在为社会提供一套规范系统。梁漱溟进一步指出,合乎礼俗并非真道德,真道德没有一丝计算、勉强、刻意,是道德本心的如实呈现,是无意为善已然为善,真道德要求人们“以心主身”,是心的独立自主。社会礼俗由于与个人的气质习惯相关,缺乏独立自主,只能算是“庸俗道德”。在梁漱溟看来,礼俗是道德意识的外在化,礼俗有助于道德实践,礼俗是道德的现实化通道,而道德又根植于理性,因此,礼俗即“理性”或“理”的形式化实现。

  (三)“理”取代“力”——未来社会将是“礼俗代法律”

  礼俗和法律作为价值理性和社会组织原则孰优孰劣?梁漱溟指出,社会秩序的维持一是靠强硬性力量,诸如法律等暴力;一是靠软性的力量,即观念的心理的维系力,如宗教、礼俗、教育等。两者相比,还是软性力量的维持力大。梁漱溟对未来社会“礼俗代法律”的预判,则是在中西文化比较和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全球化视野中做出的,他认为,礼的路才是未来社会的路。在将来的新社会生活中,人们互以对方为重,建筑在伦理情谊基础上的风尚习俗,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以及社会秩序、劳动纪律的依托,这就是礼俗代法律。梁漱溟指出,“要礼俗有助于人们的道德实践,在社会上体现出生动活泼的事实局面,而不仅仅是一些轨范理想要求,必在以具体的礼乐来充实其内容。”可见,与其说未来社会是“礼俗代法律”,不如说是“礼乐代法律”。

  综上,礼俗作为理性,是与西方文化重理智一味向外逐求物欲满足的“重利轻义”价值取向相对立的。礼俗是道德的世俗化通道,个人道德要走向社会实现自身,必须借助礼俗这种世俗化的通道,但这也埋下了道德容易走向庸俗化、机械化的可能。未来社会的“礼俗代法律”,是对儒家不尚功利与非刑罚思想的现代阐释。梁漱溟的礼俗观既有对西方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崇尚“利”以及借助刑罚和法律助长“力”的批判,也有对温情脉脉的儒家礼乐思想的颂扬。

  二、新礼俗建设的实质:重塑以“理”为精神内核的礼治秩序和心灵秩序

  新礼俗主要围绕着礼俗与理性、礼俗与法律、礼俗与道德三者间的关系展开,内含了梁漱溟礼俗观基础上的价值甄别与价值选择。

  (一)新礼俗建设的精神内核是“理”

  梁漱溟分析道:乡村是中国文化“有形的根”,老道理是“无形的根”。老道理的破坏,也即风俗习惯的改变,让乡村破坏到了深处。梁漱溟认为最紧要之点,“乡村组织要以中国的老道理为根本精神”。老道理又包括“互以对方为重的伦理情谊”以及“迁善改过的人生向上”,简称伦理道德,伦理道德表见于社会则成为一种礼俗,因此,新礼俗建设也应遵循社会演成的礼俗,“不但过去如此,将来仍要如此”。也即新礼俗要汲取中国文化的固有精神——理性。

  (二)“理”与“力”对立中的礼治秩序重塑

  新礼俗是以中国固有精神为主吸收西方人的长处,组织原理是在中国旧有的五伦之外再增加团体与分子一伦,组织目标是伦理情谊与人生向上,这是一个纯粹理性化的组织,可称为教育化或情谊化组织。新礼俗中始终存在着礼(“理”)与法(“力”)之间的张力,它是用道德也即借助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是以礼俗而非法律来调整乡村的社会关系,重建乡村的社会秩序。

  作为新礼俗组织原理的新乡约,其内容是理性。梁漱溟一语中的:“乡约就是提振大家的志气——亦即通常所谓道德。”新乡约张扬的是理性,而理性的开启拒绝法律的强制,用理性建立的秩序是对武力的拒绝。

  新乡约组织也即乡农学校,由乡民、教员、校长、校董会组成。乡农学校与乡农学校之间建立联系以处理跨区域的问题,构成更高一级“乡”的组织体系,由乡长、乡农学校、乡公所、乡民会议组成。新礼俗不是机械地建立一套组织系统,而是借乡农学校实施道德教化,以赓续儒家礼治秩序下政教合一的传统。

  新乡约或乡农学校实行的是礼治而非法治,是用理而非用力。对此,梁漱溟说:“我们这种组织的运用,与西洋比较起来,是各走一路……即一条是法的路,一条是礼的路。”梁漱溟的“村学乡学须知”中种种,就是要大家相喻共守,养成习惯,也即形成礼。而礼的内容无非道德义务或舆论制裁,不像法一样有强制力的制裁。除此之外,乡长调停矛盾的依据依然是礼。

  通过对比地方自治,梁漱溟说明新乡约施行的是礼治。他指出,乡约包含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却不包含乡约,地方自治过于注重事情却忽视了人的道德提升。比如,对待犯错误的人,地方自治是送官,毫无爱惜;新乡约则本着爱惜、规劝、勉励的意思加以教化。

  新礼俗实现了中西精神的融合。新政治习惯包括人治的多数政治,也是指新礼俗。梁漱溟指出,事实逼迫中国人必须要有团体生活,但是西洋团体重视的政治参与权和个人自由权与中国尊师尚贤的精神冲突,而固有精神又不能丢,这就形成了矛盾,既要人生向上,就不能走开会多数表决的路子,必须要政教合一。梁漱溟关注到,西方民主政治上新现实的出现,即“团体事情的处理要听智者的话,受智者指导”,让中西融合构建新礼俗成为可能。于此,“少数贤智之士的领导与多数人的主动可以调和,并不冲突”。最终,新礼俗既吸取了西方的民治原则,又保留了中国固有的尊师尚贤精神,从而实现了政治与教化也即政治与道德的合一。

  (三)“理”与“利”抉择中的心灵秩序重塑

  礼俗秩序的背后属人的内心世界,寄托了中国人的人生态度。进言之,新礼俗建设也致力于昭苏一种人生态度,外在的礼治秩序重建与内在的人心改造,密不可分。梁漱溟指出,人心缺乏自觉、精神失守,是近代中国问题的根本。儒家就是要体认与践行人类生命的极高可能性,以求践形尽性。而“人类生命的最高可能性”就是达到“宇宙生命的一体性”。可见,人心自觉实则是道德生命、伦理生命的自觉。自然地,昭苏人生态度就意味着唤起人心的道德自觉。

  梁漱溟看到,比经济崩溃更令人揪心的是乡民精神的崩溃。心中漫无衡准,最可怕的是看重财利,羡慕权势的心理重,只看小利、近利,以为这样可以解决生计,其实不能。农业改良、成立合作社、兴办乡村教育、成立乡村自治与自卫等等,究竟哪一项是要紧的呢?最重要的是乡民自觉与乡村组织。梁漱溟指出,仅从经济上做功夫是不行的,必须注意经济之外且与经济关联的一切,这其中最关键的是启发农民的智慧,恢复他们业已失去的合理观念,启发农民的自觉,使其燃起乐生之心,然后再指点他们人生的实际问题。可见,乡民自觉实是道德自觉。

  新礼俗正是以乡民为主力,知识分子发挥教化辅助之责,教育的内容不只是局限于让民众识字、学习常识与农业改良,而重在人生行谊教育,即“从人生问题上启发指点”。人生行谊教育即道德教育。同时,新乡约既追求“个人的向上”,也追求“社会的向上”,梁漱溟强调,乡村自治的目标“不是要修马路、造洋楼,种种物质建设;而最着意者,即在此种风气之养成。乡民能关心公共事情,积极表现组织能力,就是村学最大的成功”。这些正属于梁漱溟所界定的公德的培育。村学和乡学是实施道德教育的机构,目标即“齐心学好向上求进步”。

  综上,梁漱溟认为,只有启发一种超脱自私自利、物欲至上、计较算计的欲利人生,才能既解救中国人的痛苦又避免西方人的弊害。这就是“我意不过提倡一种奋往向前的风气,而同时排斥向外逐物的颓流”,实则是恢复中国人讲“理”的习惯。同时,新礼俗将社会秩序建基于道德,抛弃一味争求的“利”和冷酷无情的“力”,以“理”重塑社会秩序,也顺应了文化发展的趋势。梁漱溟认为,随着文化的发展,“利”“力”“理”循环并进,理性得以发展之后,“利”与“力”的地位下降,最后是“利”“力”“理”并增,理性最高,决定一切。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礼俗建设的实质是在梁漱溟礼俗观指导下,以“理”统驭“利”与“力”,即重塑以理性为精神内核的礼治秩序和心灵秩序。

  三、伦理学视阈下梁漱溟新礼俗建设的当代价值

  首先,乡村建设立意于提升生命的内在价值。乡村建设中礼治秩序的重塑与人生态度的复兴,内里都洋溢着生机盎然的生命哲学底色。在梁漱溟看来,作为人的社会生命的礼俗制度与人的个体生命自身都需要摆脱被动与机械,实现自由自主,以彰显宇宙大生命本体的圆满自足。个体需要摆脱欲利的纠葛,反躬向内,实现人之为人的类本质(理性),进而圆足自己的可能性,这个可能就是道德。同样,社会制度(礼俗制度)如以利益和力量维系,只是机械的联合,唯有根植于理性的伦理情谊才能实现人与人心灵的相通。而且,个体生命与社会生命本就不可分,恪尽伦理情谊圆满自身生命与实现社会的尽善尽美是一体的。新礼俗建设中,无论乡农学校的设置、新乡约的实施,还是乡民道德品质的塑造、公德的培育、精神陶炼的道德修养等,都是以道德帮助人圆足生命的内在价值。

  其次,重视道德心理对社会秩序的奠基作用。新礼俗始终存在着礼与法的紧张,梁漱溟认为,法律奠基于人性之恶,儒家肯定人性之善,即使怵惕于人性之恶,依然将善恶的标准付诸人们的道德自觉。中西礼治与法治的分野,乃是心理预设的不同。在梁漱溟看来,社会秩序如不与一国国民的心理习惯与精神信仰相符,必会水土不服。但是,梁漱溟将法律视为“刑赏统御的旧路”,也暴露出他对现代法治精神的肤浅理解。晚年的梁漱溟认为,人性是一种无限之可能,进而他强调专从外在规制人的“法制”。

  最后,赓续儒家良好礼俗的文化传承意义。梁漱溟将礼俗制度、风俗习惯视为理性精神传承的重要途径,礼俗的崩溃必然斩断理性或文化的下衍命脉。为此,他以新礼俗发扬儒学,以此来解决人的问题、中国的问题乃至人类的问题。在梁漱溟看来,尼采、倭铿、詹姆士、杜威、柏格森等西方哲学家由科学主义向人本主义的哲学转向,一时间使西方哲学界的风气竟呈东方色彩。正是这样的文化自觉与自信,他强调乡村建设运动是“吾民族实负有开辟世界未来文化之使命”。将乡村建设视为未来世界新文明的探索,极大提升了乡村建设的格调与立意。

  文献引用格式

  张金铭,赵昆.以“理”统驭“力”与“利”——梁漱溟新礼俗建设的实质[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4,53(02):79-87.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主编:李培超 副主编:尹金凤 本文责编:李彬)

【来源:湖南师大社科学报】

标签: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