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

  为加强和规范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工作,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提高为企便民服务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于2023年12月13日联合印发《长沙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对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即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向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门进行投诉。

  • 电话:12345-1
    邮箱:csyhzx@163.com
    移动端:湖南营商码、我的长沙APP“长沙惠企通”平台企业诉求专栏
    传真:0731-88665230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8楼862室(邮编:410000)

  • 投诉举报人原则上应当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事实及理由;
    (三)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实名投诉的,需提供投诉人真实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和办理投诉事项所必需的其他书面材料。
    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也需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对涉企优惠政策不予落实的;
    (四)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五)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六)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七)违法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八)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九)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涉嫌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签订的合同非因不可抗力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十一)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
    (四)已经信访程序受理、处理或者终结的事项;
    (五)同一投诉人的同一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已依法办理完毕,投诉人无新情况、新理由的事项;
    (六)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七)属于党委、人大、政协管辖范围的事项;
    (八)涉及军队、武警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