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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乡村工匠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网
2023-06-25 17:20:58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乡村工匠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长沙市乡村工匠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1日

   

   

   

  长沙市乡村工匠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村振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工匠,是指长沙市乡村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能工巧匠和产业技艺技能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村工匠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认定,市级负责中级、高级,区县(市)负责初级。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爱党爱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践行工匠精神,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

  3.在乡村产业一线工作。

  第五条  初级。

  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

  1.具有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2.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县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第六条  中级。

  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

  1.具有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市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第七条  高级。

  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

  1.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2.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得者,市级“十行状元 百优工匠”获奖者。

  第八条  相当于上述层次,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或民族风格的传统工艺,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或产品市场认可度较高的从业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申报流程如下:

  1.个人申报。申报对象每年5月31日前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或长沙人才APP填写申报信息,生成《长沙市乡村工匠认定申报表》并下载打印,对信息真实性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身份证、在本地农村工作期间的社保证明或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工作经历证明资料、直接认定的佐证资料)拍照或扫描上传至申报平台。

  2.乡镇(街道)初核。乡镇(街道)人才服务窗口线上审核资料完整性,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将上述申报资料原件报送至窗口核验。乡镇(街道)负责现场核实申报对象从业情况等真实性,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上传至平台,同时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3.区县(市)认定和推荐。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认定标准,对申报对象的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水平和示范效应等进行审核,认定初级乡村工匠名单,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将拟推荐的中、高级乡村工匠名单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4.市级审核。由市农业农村局对中级、高级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5.媒体公示。拟认定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后分别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在相应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拨付至个人社保卡账户。通过平台统一颁发长沙市乡村工匠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依据。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发放补助。认定为初级的,由区县(市)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认定为中级、高级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一次性补助。人社部门新评定的农民职称人员申报乡村工匠不重复享受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初级、中级乡村工匠,继续从事本行业工作且达到相应条件、业绩突出的,三年后可分别申请晋级为中级、高级乡村工匠。

  第十二条  获评高级乡村工匠并开展技艺传承的,优先纳入乡村名匠工作室支持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市农业农村局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