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奋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加快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依法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非禁即入”。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二)提升重点平台开放水平。支持湖南湘江新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推进制度创新,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改革。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便利化管理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责任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优化外商投资结构。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和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领域,引导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配套政策,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依据相关规定,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提供用地保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星沙海关)
(二)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和技术优势,引导外资投向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支柱产业,以及新一代半导体、移动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特色新兴产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新引进的外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照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三)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外商在长依法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开放创新平台等,支持其吸引国际化人才和资源,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关键技术攻关等。对外资研发中心按照我市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星沙海关、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三、增强招引外资实效
(一)优化投资促进网络。借助国家、省级重大经贸合作品牌,充分发挥湘商、校友、友城、境外商协会的资源优势,开展系列专题招商推介及小分队招商活动,引进一批外资标志性项目。鼓励依法依规设立境外驻点招商工作站。对协助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自然人,按照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市贸促会、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二)发挥利用外资平台优势。湖南湘江新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和各园区围绕功能定位及产业优势,聚焦重点产业链开展精准招商,发挥开放平台引资带动作用。对国际合作园区(示范区)创建及其新引进的项目给予支持。建设中欧(长沙)国际合作示范区,引进一批高质量投资项目,鼓励欧洲企业和机构在长集聚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责任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多种形式引进外资。支持境外投资者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并购等方式在长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加大投资力度。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本地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引入风险投资等方式积极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长依法依规设立全国性总部、第二总部、区域性总部、功能型总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年度内实际使用外资贡献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对全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外资项目,根据有关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
(一)强化外商投资要素保障。根据相关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重点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保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用电。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运输通畅,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继续巩固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进一步推动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政府物流口岸办、星沙海关、国网长沙供电公司)
(二)加大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在境内外上市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支持外资银行依法合规扩大业务范围和拓展合作领域。持续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三)提升跨境资本使用便利化。加强对接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深入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探索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对符合条件的跨国集团加强指导,推动实现本外币一体化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投融资,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推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用于向境内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按照我市人才政策及相关配套细则、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才集聚发展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对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长沙市高层次人才(C类以上)。持续推进外国人来华“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符合A类标准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来长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对经认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国家紧缺专门人才,可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多次签证或居留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
五、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发挥全市各级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合作,解决项目实际困难,为外资招商洽谈、项目落地、企业运营提供全流程服务。建立健全外商投诉工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问题。依法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统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和服务工作,打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向外商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招商引资各类合同。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标准制定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各级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制定涉外经贸政策时,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注重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并合理设置过渡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35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的奖励政策与长沙市及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复、同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因地制宜落实相关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相关附件下载:长政办发〔2024〕8号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网